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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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田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田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田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10、14至22所示之罪所處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與如附表編號1、2、7至9、11至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揭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表編號17至22所示之罪,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及編號17至22所示之罪先前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總和21年6月。本院衡酌附表編號1、3、5至9均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2、4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0、14至21均為販賣毒品罪;附表編號11至13、22為轉讓毒品、轉讓禁藥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甚高,除附表編號2、4之竊盜罪外,皆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係於105年2月至同年6月間;參以被告本次聲請定刑之各罪前已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且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亦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在案,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高田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2月5日│││││105年2月1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5號│105年度偵字第195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5號│105年度偵字第195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實││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105││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年度審原易字第20號(協商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5日或6月6日(聲│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6日││││請書漏載「或6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第16│105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第16│105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第16│105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第16││││18號│18號│18號│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1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編號│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3月6日│105年4、5月間某日(聲請書│105年5月1日│105年5月5日││││誤載為105年4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6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編號│││││├─────────┼──────────────┼──────────────┼──────────────┼──────────────┤│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5月1日│105年5月5日│105年5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105年度偵字第53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編號│││││├─────────┼──────────────┼──────────────┼──────────────┼──────────────┤│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5月13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書│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書│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決││誤載為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誤載為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編號│││(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聲請書誤載為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5月14│105年5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106年度偵字第4629號、第4630││││││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附註│1.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附表編號17至2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