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建字第319號原告 鄭宗盛
送達代收人 林明清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被告 羅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間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委由訴外人當代空間有限公司施作裝修工程,惟因認該公司報價過高而終止,嗣於108年12月中旬,改委由原告為系爭房屋裝潢設計,包括拆除、泥作、木作、門窗、水電、燈具、廚具及中島餐桌與衛浴設備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依被告需求製作設計圖及報價單供被告審閱後,兩造於109年1月底合意由原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原告即自109年2月初開始進場施作,施工期間有關裝潢工項之更正、調整,承攬報酬之異動,均由被告與原告連繫,經雙方確認系爭工程之報酬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67,391元。系爭工程於109年8月初完工,被告僅於施工期間給付共630,000元,尚積欠工程款1,837,391元未付,履經催付未果,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37,3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108年10月間,被告與斯時配偶 蔡慶 立共同出資購買系爭房屋, 蔡慶立 係以其位於內湖區之房屋向銀行辦理增貸700餘萬元,其中400多萬元作為系爭房屋頭期款,其餘200餘萬元作為系爭房屋裝修費用。蔡慶立與原告本為熟識,才會找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故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係成立於蔡慶立與原告之間,嗣因蔡慶立工作繁忙,始由被告與原告洽談系爭工程細節。原告提出之報價單並無被告簽名,該報價單並載明「蔡公館」,其上所載「兒子房」、「女兒房」,是蔡慶立與前配偶所生之兩名子女,蔡慶立亦曾對於設計圖、插座表示意見,系爭工程頭期款項63萬元是蔡慶立所支付,被告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自無給付其餘工程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108年10月間被告以其名義購買系爭房屋,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並於109年8月初完工,原告已收受630,000元工程款,被告於110年4月間出售系爭房屋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報價單、錄影畫面暨錄影畫面截圖為證(見桃院卷第7頁至71頁、本院卷第183、209至22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837,391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為:(一)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為何人?(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37,391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裝潢工程之定作人為被告: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同法第153條亦有明文規定。關於承攬契約之成立,民法未設特別規定,依前揭債編通則即民法第153條規定,原則上須當事人雙方就承攬必要之點,即「完成一定之工作」與「給付報酬」兩項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
2.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為被告,業據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報價單為證(見桃院卷第7至48頁、第59頁)。觀之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自108年12月17日起,被告即已陸續以訊息與原告討論系爭裝潢工程之設計內容,諸如廚房、主臥室、小孩臥室之格局(見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對話);嗣於109年1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攜帶報價單及設計圖在其所經營之寵物店附近討論(見附表編號27至31所示對話);109年2月16日被告詢問原告系爭裝潢工程之施作期程(見附表編號32所示對話);109年2月17日起被告又陸續指示原告施作系爭裝潢工程所用窗戶、鏡子等(見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對話);109年3月13日被告認為冷氣報價太高,要求原告購買較便宜之品牌(見附表編號35所示對話);109年5月10日被告要求變更廚房電器櫃的設計(見附表編號36所示對話)等語,足可顯示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內容及範圍均曾向原告為指示並與原告議價等情;徵以證人蔡慶立證稱:「(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系爭房屋,係由何人委託原告施作本件裝修工程?裝修內容係由何人與原告連繫討論?)前因是被告之前有找其他的裝潢公司,當時該裝潢公司有來系爭房屋看過,也開始著手敲打室內地面了,但該裝潢公司把比較明確的報價報給被告時,被告就覺得價格太高,就想要換其他家來估,但當時該裝潢公司已經做了一部分,所以被告有將一部分款項付給該裝潢公司…我們之前在內湖的房子及八德路的寵物店都有找原告來裝潢,所以我與被告都認識原告,而這次系爭房屋一開始沒有找原告裝潢,是因為被告其實不滿意原告的之前裝潢的風格。而該裝潢公司報價太高後,我們就有一個共識,就是再找原告來估價,當時被告是叫我先向原告提一下這件事,因為被告也怕系爭房屋已經先找別家來做,才去找原告,對原告也不好意思。我就在我、原告、被告的三人line群組裡告訴原告說我們買了系爭房屋,也找了別家做了一點點,希望原告能來估個價,我記得原告第一次來看的時候,我也有在場一下,之後就完全由被告自己與原告聯絡了。裝潢內容都是由被告與原告聯繫…。」、「因為系爭房屋當時是買被告的名字,裝潢的內容被告本來也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會都來問我,被告自己就會主導裝潢的風格內容,我認為本件工程是被告委託原告施作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6至198頁),與上開兩造間對話紀錄所示內容亦屬相符,顯見被告係因原本裝潢公司之報價過高,始委請蔡慶立與原告聯絡,並改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則系爭工程之承攬關係當成立於兩造之間,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為被告,尚非無憑。
3.被告雖辯稱系爭房屋係由伊與蔡慶立共同出資,伊與蔡慶立約定由蔡慶立向銀行貸款以支付系爭工程款項,蔡慶立已就系爭工程給付630,000元,故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為蔡慶立云云。惟系爭房屋於被告出售他人前係登記為被告單獨所有,已如前述;再觀證人蔡慶立證稱:「(問:本件工程究竟是由何人委託原告施作?應由何人來付款?)…付款這件事,我打從心裡就覺得應該是被告付,因為當時就是被告想買這個房子,當時我們並沒有錢付頭期款,所以我是用我內湖的舊屋去增貸並轉貸,才付掉系爭房屋的頭期款。被告之所以一直覺得該由我付裝潢費,是因為我們增貸銀行是元大銀行,元大銀行也是被告找的,而我們去增貸時,其實金額並不夠付頭期款,所以元大銀行的承辦人就說可以以增貸及裝潢貸款二項名目來申請貸款,我…還問元大承辦人說,我以裝潢貸款名義所貸的款項是拿去付頭期款,而不是真的拿來付裝潢款項,這樣會不會有問題,承辦人就回答我說現在業界都是這樣做的。但被告卻以我有辦裝潢貸款這件事,做為應該由我付裝潢費用的理由,我也曾多次向被告解釋裝潢貸款的款項已經拿去付頭期款了,但被告還是認為裝潢款我有去貸款。」、「…開始裝潢後原告雖然有多次請款,但被告一直沒有付款給原告,當時快過年了,原告就說被告不付款,他就不找工人來做了,工程就停在那邊…,但是我的增貸帳戶內已經沒有什麼錢了,所以我是另外向第一銀行辦理信貸60萬元,才把這60萬元付給原告的。之後我有多次請被告把這60萬元還給我,因為當時我自己要付舊貸款、增貸款、裝潢貸款及信貸…我確實多次向被告表示我墊付的裝潢費要還我,但被告都沒有還。」(見本院卷第198至199頁),及經本院向第一商業銀行函詢蔡慶立是否曾於105至110年間辦理貸款,該行函覆表示蔡慶立曾辦理貸款等節(見本院卷第241頁),可見蔡慶立雖曾為協助被告繳交系爭房屋頭期款而向元大銀行辦理增貸,並曾就系爭工程給付630,000元予原告,惟僅係經濟上協助被告給付房屋及裝潢款項,並無任何與原告成立系爭契約之意,被告以蔡慶立曾向元大銀行辦理增貸、給付630,000元予原告等節,主張蔡慶立始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云云,洵無足採。
4.被告另抗辯原告所提出報價單並無被告簽名,且該其上記載「蔡公館」、「兒子房」、「女兒房」係指蔡慶立及其與前配偶所生之兩名子女,蔡慶立亦曾對設計圖、插座表示意見,故系爭契約係蔡慶立與原告所訂,惟原告主張被告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時,原告認被告與蔡慶立為夫妻,才會於報價單上記載「蔡公館」字樣等語。觀之原告曾提供被告之報價單右上角雖有「蔡公館」字樣,然其下方即記載「日期」、「工程地點北市○○路0段000號3樓」等字樣(見桃院卷第49至71頁),顯係為辨識該份報價單之施工地點、案名之記載,尚難據之認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係蔡慶立,至施工項目記載「兒子房」、「女兒房」亦僅係就項目內容為敘述,與系爭工程定作人為何人,顯屬無涉。至被告雖未在報價單上簽名,然承攬契約本非要式契約,系爭工程之承攬關係成立於兩造之間,已認定如前,被告上開辯詞,均無足採。至蔡慶立曾在群組中提及「原本的圖太遜了」、「鄭大哥我們220的插座你就幫我改成一個二孔的插座就可以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衡情僅為對設計圖及插座型式表示若干意見,且其內容均未涉及系爭裝潢工程之整體設計及價金,被告以此抗辯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為蔡慶立云云,亦無可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837,391元,為有理由: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報酬係2,467,391元,扣除被告已付630,000元,餘額為1,837,391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總計為2,467,391元之報價單(見桃院卷第59頁),以及張貼上開報價單並討論餘款之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47頁、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偵字第1804號偵查卷第53頁),核與證人蔡慶立證述:「...這是我們三人的line群組,我不記得這個line截圖右側的是我還是原告,但是這張圖片內手寫紙條是原告寫的,000000
0應該是總額,當時我有匯過60萬元、11000給原告,所以原告手寫這張紙條是告訴我目前工程款尚未付的餘額。」等語(見本院卷第197至198頁)大致相符,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承攬報酬1,837,391元應屬可採。
2.被告雖辯稱不知道裝潢總價是2,467,391元云云。惟查,被告係在原告與蔡慶立之三人群組內,而被告就原告於群組內張貼總計為2,467,391元之報價單並未表示任何異議,反而質問蔡慶立:「裝潢費你從店裡拿19000怎麼只付11000給鄭大哥呢?」(見本院卷第147頁),足見被告知悉系爭裝潢工程之總價,況被告曾多次主動要求原告提供報價單,亦有對話紀錄可證(見桃院卷第29頁、本院卷第143頁),其辯稱不知悉上開裝潢總價云云,實有悖常情,不足採信。系爭契約既成立於兩造間,且原告已施工完畢,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4至頁),則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程款1,837,391元,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37,3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2月25日(見本院卷第1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
編號發話者發話日期訊息內容證據出處1被告108年12月17日早安鄭大哥我們玻璃要這種白天看不進去的這種…桃院卷第15頁2可以做這種大面積的留部分可曬衣服就好桃院卷第15頁3原告你廚房水槽排水會有問題,要排到原有排水管要90度轉彎還經過大門,地坪要墊高,不太適宜桃院卷第16頁4我再去看是否可以拉明管從前面拉到人行道。不然小孩房與廚房對換,可以不經過玄關地坪不用墊很高桃院卷第16頁5被告原本廚房是在主臥房對面桃院卷第17頁6小孩房的上方有樑柱樑柱底下可以照原來那樣子做櫃子桃院卷第18頁7被告108年12月18日不需要人文空間小朋友櫃子在樑下床頭地方一樣做櫃子避開樑柱就好桃院卷第19頁8冰箱已經有了附上尺寸桃院卷第20頁9洗衣機尺寸桃院卷第21頁10主臥和主臥衛浴可以再拉大一點點廚房可以縮小一些沒關係謝謝桃院卷第21頁11謝謝唷很喜歡你新的設計…桃院卷第22頁12另外主臥廁所有可能開個對外窗通風?但那道牆連結電梯外的牆再研究看看謝謝桃院卷第22頁13原告臥房要有窗戶嗎?沒有人文空間洗衣工作間桃院卷第22頁14被告洗衣室也不用空空的就好可以有空間讓我曬一些衣服就好桃院卷第23頁15原告好的桃院卷第23頁16被告主臥房應該很難開窗吼可以研究一下桃院卷第23頁17原告臥房(小孩房)照原先尺寸桃院卷第23頁18被告對增加樑下櫃子就好桃院卷第24頁19原告用這個方案?桃院卷第24頁20被告他的房間只要做床頭櫃衣櫃其他書和床邊桌都不用桃院卷第24頁21另外看看可不可以把客廳和廚房縮小把主臥稍微再拉大一點點桃院卷第25頁22被告108年12月19日這裡還是製作衣櫃就好其他不變動照原來設計男孩房女孩房照原來隔日男孩房連結工作空間那道牆改透明玻璃就好桃院卷第26頁23看什麼時候去挑材料桃院卷第26頁24主臥參考、弟弟房間油漆參考桃院卷第28頁25主臥浴缸上要有淋浴拉門桃院卷第28頁26書桌上插頭要這種桃院卷第28頁27被告109年1月8日鄭大哥中午方便見面討論?桃院卷第29頁28如果可以再麻煩幫我帶報價單和設計圖謝謝桃院卷第29頁29原告好。中午一點左右可以嗎?桃院卷第30頁30被告好在店裡附近見桃院卷第30頁31我們約樓下 路易莎 咖啡桃院卷第31頁32被告109年2月16日午安鄭大哥請問一下您可以抓一下房屋裝潢的大概時間嗎桃院卷第32頁33被告109年2月17日小朋友這間窗戶氣密隔音窗要用隔音效果好一點謝謝桃院卷第33頁34被告109年3月12日小廁所麻煩也幫我量一下鏡子可以放的長寬謝謝桃院卷第34頁35被告109年3月13日冷氣要冷暖的吊隱式再麻煩幫我重新報一下價格不用到那麼貴的品牌沒關係喔小孩房3間都先不安裝桃院卷第37頁36被告109年5月10日鄭大哥我的電器櫃可不可以不要讓平面可以切菜放東西的地方大一點然後上面做吊櫃如果可以的話有沒有賣烤箱可以放在下半部桃院卷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