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鄧勝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秀清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