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李翠璣 送達代收人 李志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亭 、 邱大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550元【計算式:16,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4/80(原告應有部分)=83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