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中興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目前實際居住處所與戶籍地是否為同一處所?如否,應說明未居住戶籍地之原因及實際居住處所之住址?又該實際居住處所與戶籍地之房屋分別為何人所有?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對於聲請前二年之收入狀況,僅載稱從事崑大網頁、永康電子零件及電腦修理等臨時工,另支出方面雖有金額,但無支出明細,本院認有依消債條例第82條命聲請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應詳載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或何公司?雇主連絡方式?每月收入金額?及上開期間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房租、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支出金額),並應提出收入及支出之相關單據(如存摺影本等相關薪資證明、發票、收據及帳單)。
三、請詳述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及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及目前工作實際情狀,如為臨時工,應說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工作時數及時薪、受雇工頭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受領薪資相關憑據等資料。另聲請人記載曾從事販售公益彩券業務?亦應陳報銷售期間及總收入等事項。
四、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前妻、子女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五、聲請人家庭(含子女、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聲請人如於金融機構開立帳號,縱金額不高,仍為債務人之財產,亦應載明,如有漏未申報,請重新提出財產狀況。
七、請說明母親 張金菊 過往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子女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八、請說明是否曾擔任佶達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股東?如是,請提出該公司結束營運前5年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並說明是否參與公司營運,及曾於清算程序中獲分派賸餘財產?如是,聲請人獲分派財產若干?
九、請陳報前妻 曾書琴 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前妻曾書琴、母親張金菊、子女 吳頡宏 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