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璧卿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4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周玫芳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