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 林小字 第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5年度林小字第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