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張智 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交訴第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