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被   告  黃品樺
       黃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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