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