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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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潘芳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章 春曉 │大台北商業銀行信│37,000元│101年9月1日│0000000│4個月││││義分行│││││├──┼───┼────────┼─────┼──────┼────┼──────┤│002│ 章春曉 │大台北商業銀行信│37,000元│101年10月1日│0000000│5個月││││義分行│││││├──┼───┼────────┼─────┼──────┼────┼──────┤│003│章春曉│大台北商業銀行信│37,000元│101年11月1日│0000000│6個月││││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