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

債權人 陳瓊琚黃富之 繼承人

債權人 黃敏慧 即黃富之繼承人

債權人 黃雅雯 即黃富之繼承人

債權人 黃雯萍 即黃富之繼承人

債權人 黃瑩芬 即黃富之繼承人

債權人 黃明榕 即黃富之繼承人

債權人 黃紹翔 即黃富之繼承人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虹羽

債務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億陸仟捌佰零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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