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朱瑜
之2被告 謝佑聰
謝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