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蔡程薇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陸榆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