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蔡程薇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陸榆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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