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志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驗餘淨重貳拾伍點柒伍零捌公克)及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簡志任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法定數量以上之純質淨重22.978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法定數量以上第三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然其自承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習,已難認其素行良好,復不思戒除愷他命毒癮,反再次為滿足一己毒癮而購入扣案愷他命,顯未能自我克制,暨考量其持有毒品目的,持有之數量,且對於持有扣案毒品乙事始終坦承之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驗前總純質淨重既已逾20公克,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淨重25.8180公克,取0.0672公克鑑定用罊,驗餘淨重25.7508公克,純質淨重22.9780公克),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包裝上 開愷 他命之包裝袋1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自屬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等包裝袋連同袋內盛裝之上開毒品均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就該包裝袋1個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鑑驗結果││││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之依據│鑑定書│││├───────┬─────┤│││││重量│成分│││├──────┼───┼───────┼─────┼──────┼──────┤│││淨重25.8180公│檢出第三級│刑法第38條第│交通部民用航││││克,取0.0672公│毒品愷他命│1項第1款。│空局航空醫務││白色結晶│1包│克鑑定用罊,驗│成分。││中心101年4月││││餘淨重25.7508│││26日航藥鑑字││││公克,純質淨重│││第0000000Q號││││22.9780公克。│││鑑定書(見│││││││偵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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