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虹萱 、 吳汶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發票日為「109年7月9日」之本票原本(按聲請人聲請事項為相對人於109年7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惟所檢附之本票發票日為「110年7月9日」,顯與聲請事項不符)。
二、確認對相對人吳汶叡之聲請是否適法?(按吳汶叡已於聲請前死亡)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