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度交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交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交自字第三號
自訴人丙○○
丁○○○右二人乙○○輔佐人右二自訴人 羅明宏 律師代理人被告己○○選任辯護人甲○○被告戊○○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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