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2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且依原告主張之事
由,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揆
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