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72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併請敘明是否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
,如為分別請求應另行繳納裁判費500元。)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利息於98年8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及所請求之年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憲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