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麗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1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一),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3萬元整(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30萬元;透支額度為3萬元-最高不超過15萬元),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3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2月19日至98年2月19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32,986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本息至民國105年6月8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8年2月19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1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同證一),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3萬元(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30萬元;透支額度為3萬元-最高不超過15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3萬元-最高不超過15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2月19日至98年2月19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3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15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09,157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本息至民國100年12月23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8年2月19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一、帳務明細二、債權計算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麗茹│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32986││月9日起│││││元│││││├──┼───┼─────┼──────┼──────┼───────┤│002│新臺幣│王麗茹│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09157││2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麗茹│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986││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麗茹│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157││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