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5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正吉
       陳王明花
       陳宥喬陳俞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盧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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