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5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正吉
陳王明花
陳宥喬 即 陳俞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盧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