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64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黃素蘭 被告 林姿佑 上列被告因106年易字第1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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