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佳昇車廂材料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昇 原告丁○○即金華汽車座椅企業社
庚○○即皇家精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丙○○即 秋雨塑
己○○即上佑水電工程行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