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羅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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