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賢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914號被告陳文賢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0○○○○○○○○○)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賢與 李根塗 互不相識,經由不詳街友之介紹,見李根塗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房屋無人居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未經李根塗之同意,無故自上開房屋後門進入上開房屋內,並居住於其內,且將大門上鎖。嗣經李根塗之子 李宗賢 察覺上開房屋有他人使用過之痕跡,並於同年月30日17時30分許,由警陪同進入該房屋內,當場查獲陳文賢,並予以逮捕,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根塗委由李宗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宗賢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現場照片及被告逮捕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檢察官鄭雅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思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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