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偉寶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二六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