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漢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5月22日12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2,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25日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漢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經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305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8年4月19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偵審案卷無訛。次查,被告經警於107年5月22日,在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2緝獲逮捕實施附帶搜索時,查獲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鑑定,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5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日被告調查筆錄、扣案毒品1包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3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扣案毒品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該毒品之塑膠夾鏈袋1只,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附表│├─────────┬──┬───────┬──────┤│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扣押物保管字│││││號│├─────────┼──┼───────┼──────┤│白色粉末(含透明塑│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107年度毒保││膠夾鏈袋1只)││海洛因(檢驗前│字第154號││││淨重0.245公克│││││、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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