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麒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九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三分之二)│├────────┼──────────┼─────────────────┤│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元││├────────┼──────────┼─────────────────┤│第一審送達費│二百四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二萬一千三百十二元│一萬四千二百零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