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邱進興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76,4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