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原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陳可庭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 律師
相 對 人 邵秉謙
章○○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章○○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
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
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
3號判決、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刑事庭
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
訟法決定之,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
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
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以,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
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
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自不因其
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屬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裁
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66年台上字
第10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 紹秉謙 、章○○(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訴字第124
號刑事訴訟程序(下稱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被告 戴宏宇 、紹秉謙、章○○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
新臺幣(下同)314,0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被告紹秉謙於刑
事案件中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如附表所示,其中被害人並無
本件原告,顯與原告被害事實無涉;至被告章○○則經刑事
案件審理後認定並無與被告戴宏宇具有共同提領原告詐欺款
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章○○不與被告戴宏宇成立
共同正犯,此有卷附刑事案件判決書可查,足認被告紹秉謙
、章○○並無與被告戴宏宇共同詐欺犯行侵害原告之權利,
原告自非因被告紹秉謙、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而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應駁回原告此部分訴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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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遭騙取之物品│詐騙對象│遭詐騙時間│詐騙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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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岡社口郵局帳戶(戶│ 林俊諭 │108年5月17日│以網際網路刊登招募工作訊息│
││名:林俊諭,帳號:01││上午11時30分│,佯稱可出租帳戶給運動彩券│
││000000000000)之存摺││前某時│公司客戶之不實廣告,致其陷│
││1本及提款卡1張│││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交付左列物品。│
│2│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帳戶││││
││(戶名:林俊諭,帳號││││
││:0000000000000)之││││
││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
│3│國泰世華銀行豐北分行││││
││帳戶(戶名:林俊諭,││││
││帳號:000000000000)││││
││之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
│4│台新銀行沙鹿分行帳戶││││
││(戶名:林俊諭,帳號││││
││:00000000000000)之││││
││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
│5│兆豐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戶名: 吳柏樟 ,帳號││││
││:00000000000)之存││││
││摺1本及提款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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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新銀行中壢分行帳戶│ 張書婷 │108年5月2日│以網際網路刊登貸款訊息,佯│
││(戶名:張書婷,帳號││晚間8時42分│稱可代辦債務整合之不實廣告│
││:00000000000000)之││前某時│,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存款1本及提款卡1張│││成員指示交付左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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