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欣瑜 被告 潘忠煜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羅羽媛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