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民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6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