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84,811元,應繳裁判費194,952元,尚不足193,952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麗玉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