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良財律師
游香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