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姚簡掬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擎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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