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 葳成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愷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9,7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租賃契約書105Z0000000000(下稱系爭租約)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葳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葳成公司)邀同被告朱愷葳為連帶保證人,因營業需要,向供應商即訴外人宜泓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彩色數位式影印機(複合機,下稱系爭影印機),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葳成公司使用收益,再由葳成公司分期攤還原告融資之金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間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60個月(期),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150元,然被告葳成公司自112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租金,上開欠款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因系爭租約屬融資性租賃契約,具有全額回收之租賃性質,被告依系爭租約應支付未付之租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7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由原告購買系爭影印機出租予被告使用,而被告於112年5月起未依約給付租金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客戶付款紀錄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堪可信實。

 ㈡又系爭租約第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約定:「承租人如發生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出租人得毋庸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1.遲延支付任一期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容未履行者。」、「本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基本租費(即基本租費總額扣除已付基本租費),所有尚未到期之基本租費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等語明確。而被告確有未給付租金之情事,一如前述,並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應認系爭契約已於112年12月7日終止。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第9條第2項約定,「…所有尚未到期之基本租費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且系爭租約第11條第1項既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則依前開條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見本院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依約定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依主文第3項所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蔡凱如

附表:

契約編號

項目

機號

105Z0000000000

KYOCERATASKalfa3051ci彩色數位式影印機(複合機)

EZ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