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77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阜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堂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阜旺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年7月14日,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000000000帳戶,面額新臺幣693,000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碼GD0000000),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㈡、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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