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黃逸家 即 黃秀貞 以上上訴人與 李陳麗華 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