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賴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俊賢於民國89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