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第41號第43號原告 呂尚文
郭家宏 陳宗佑 被告 張子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41、43號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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