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ONJANPORNNIWAT泰國籍,中文名:噴尼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JANPORNNIWAT 噴尼瓦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ONJANPORNNIWAT噴尼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ONJANPORNNIWAT噴尼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11月5日嘉院弘刑禮114聲976字第1140017592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53至61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加計編號3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ONJANPORNNIWAT噴尼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轉讓禁藥罪
未經許可販賣非制式手槍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5年1月
(2)有期徒刑5年3月
(3)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12年12月8日
(2)113年1月5日
(3)113年3月14日
113年1月14日
112年8月間某日至同年10月22日(聲請書誤載112年8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4497、5081、5714、6073號
(聲請書僅載4497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3102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06、5465、6521號(聲請書僅載546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6號
114年度簡字第1704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4年5月12日
114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6號
114年度簡字第1704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4年6月11日
114年9月30日
備註
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