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王若涵 被告 林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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