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原告 王月鐘 被告 王東安
郭秀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