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3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433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3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