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山輝美工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民事民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