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順安所犯附表編號25至編號28、所示之罪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4所示各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5至編號28所示各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25至編號28號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24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編號2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4號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依前說明,前揭判決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總後之6年6月總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之罪責原則,定應執行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末參以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依該條文之反面解釋,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該原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理至明。是本件係就如附表編號25至28所示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編號24所示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後,受刑人自不得再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2日晚上│106年4月4日晚上│106年4月11日上午9│106年4月14日晚上│106年4月19日凌晨│││11時許│9時20分許│時許│11時20分許│1時1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24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註)│││││註││└─────┴─────────────────────────────────────────────────┘┌─────┬─────────┬─────────┬─────────┬─────────┬─────────┐│編號│6│7│8│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21日晚上│106年5月8日中午│106年5月10日下午│106年5月11日下午│106年5月14日凌晨│││6時25分許│12時35分許│4時許│5時許│3時2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24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註)│││││註││└─────┴─────────────────────────────────────────────────┘┌─────┬─────────┬─────────┬─────────┬─────────┬─────────┐│編號│11│12│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3月10日上午│106年3月16日凌晨2│106年3月17日中午│106年3月18日凌晨│106年3月18日晚上│││7、8時許│時40分許│12時50分許│1時許│9時1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24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註)│││││註││└─────┴─────────────────────────────────────────────────┘┌─────┬─────────┬─────────┬─────────┬─────────┬─────────┐│編號│16│17│18│19│2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3月19日晚上│106年3月21日下午│106年3月21日晚上│106年3月24日上午10│106年3月27日上午10│││6時30分許│2時55分許│7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24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註)│││││註││└─────┴─────────────────────────────────────────────────┘┌─────┬─────────┬─────────┬─────────┬─────────┬─────────┐│編號│21│22│23│24│2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2日下午2時│106年4月7日晚上│106年4月16日凌晨1│106年5月20日凌晨│106年4月13日凌晨│││許│9時50分許│時許│0時10分許│2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24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8月確定。(註)│編號25至28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註││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註)│└─────┴───────────────────────────────────────┴─────────┘┌─────┬─────────┬─────────┬─────────┐│編號│26│27│28│├─────┼─────────┼─────────┼─────────┤│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註)│有期徒刑4月(註)│有期徒刑4月(註)│├─────┼─────────┼─────────┼─────────┤│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21日凌晨3│106年5月17日下午│106年5月19日晚上│││時許│2時許│8時1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署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639號│639號│63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106年度訴字第754││判││號│號│號││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日期││││├──┴──┼─────────┴─────────┴─────────┤│備│編號25至28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註)││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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