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庚○○被告煒僑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上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悅高企業社即 葉天興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眼經廣告行銷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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