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39號

原告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被告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趙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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