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上訴人廖憲惠
林蕭阿金郭 蕭麗雲 蕭豐毅 蕭庭妤 蕭喬尹 余雅娟 余進富 余詩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周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