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2號聲請人 王首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宥妘林明毅蔡嘉蓁林明佑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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